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股票账户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股票账户管理规定?
1、允许证券公司通过统一账户平台为投资者办理全部类型的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业务。
2、避免同一投资者持不同证件开立两个一码通账户,优化港澳台投资者证件信息录入要求。
3、完善外国人可以开设A股证券账户的表述,即“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国自然人,还可以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4、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前,了解投资者注销账户的真实意愿,避免投资者将证券账户销户和资金账户销户相混淆。
5、机构户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也允许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属于同一机构,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截屏打印件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将不合格账户解除权限下放给券商
据了解,前些年,中国结算公司牵头、券商配合做过一次大规模的账户清理工作,将一些非实名开户等不规范账户加上了限制标识,即为不合格账户。随着管理规范化,一些不合格账户希望能够取消交易限制。
据中国结算发布的修订通知,为方便投资者办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解除不合格账户的交易限制,允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全部类型的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业务,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无需再将相关业务材料邮寄至中国结算申请解除不合格账户的交易限制。
券商中国记者分别咨询券商经纪业务部执行总经理、券商运营人士了解到,在本次修订之前,不合格账户若想取消交易限制,需要券商将客户资料搜集起来向中国结算申请,然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来操作;此次修订之后,相关权限下放,券商就可以直接操作取消不合格账户的限制。
“券商这边直接来操作,验证手续不见得会少,但是效率估计会提高。”有券商运营人士向记者分析到。
“这样投资者办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就会更加方便,所花费的时间会少一些。”有券商经纪业务执行总经理对记者表示。
优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录入
据中国结算消息,目前,在境内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既可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开立A股账户,也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开立A股账户。为加强投资者身份信息管理,避免同一投资者持不同证件开立两个一码通账户,我公司优化了港澳台投资者证件信息录入要求。
“我们也发现这个问题,有一些股民拿着两个证件就能开通两个一码通账户,本次修订的这个条款表明中国结算要对港澳台居民的账户加强管理。”上述经纪业务执行总经理表示。
券商中国记者对比发现,修订之后,关于这部分规定新增两项内容,即“投资者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先查询该投资者是否已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开立证券账户。对于未使用通行证开立一码通账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将居住证作为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将通行证作为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反之,当投资者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开立证券股权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也应查询相对应的证件。
完善外国人群可开A股账户
去年下半年,中国结算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明确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
据当时规定,有两类境外投资者可以开设A股账户,其一是外国的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其二是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
这次,中国结算完善该条款,新增一类人群可以开设A股证券账户,即“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国自然人,还可以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上述经纪业务人士表示,这边中国A股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多外国人群可以参与A股投资。
账户注销前必须了解客户真实意愿
此前,中国结算规定,证券账户可以网上销户。中国结算此次表示,为防止投资者因理解偏差而误注销证券账户,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前,了解投资者注销账户的真实意愿,避免投资者将证券账户销户和资金账户销户相混淆。
记者从券商人士处了解到,监管放开网上销户之后,有些投资者在网上办理的时候,不太清楚是该注销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有些业务没有完毕,就把不该销户的给销户了。
上述经纪业务执行总经理表示,修订上述条款后,对券商的影响在于,有了更多挽留客户的空间;对客户来说,可以进一步表达真实意愿。
机构户变更名称更方便
中国结算表示,为方便投资者办理业务,对于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允许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属于同一机构,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截屏打印件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此前,机构投资者只有申请将“三证合一”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才可以通过这些系统来查询。
“通过网上查询就可以认证的,机构户办理变更会更加方便。”上述券商人士对记者说。
此前已修订五次
据统计,在本次修订之前,《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一共修订过五次。
第一次是2014年11月,修改了机构投资者办理账户查询业务时所需身份证明文件材料等四项内容;
第二次修订是2015年3月,放开了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数量的限制;
第三次修订是2016年10月,将一个投资者单市场可以开立 A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数量的上限调整为 3 户,还补充了机构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证照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相关内容等;
第四次修订是2017年8月,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要求,并重申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的要求;子账户范围增加了衍生品合约账户;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为信托机构等特殊机构的,应作为特殊机构向我公司柜台申请开立账户,而非向开户代理机构申请;
第五次修订是2018年10月,明确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开立 A 股证券账户,明确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等。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汇总
1、综合法律
1.1《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情况下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1.2《证券法》相关规定。
2、 关于国有企业特别规定
2.1《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2.2《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2.3《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
3 、关于新三板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新三板法律法规中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故目前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大多比照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三板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股权激励的全部规定如下:
3.1
3.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3.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1.3《常见问题解答》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3.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经[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3.2
3.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3.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三十三条: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3.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3.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十条: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3.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 关于上市公司
应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系列法律政策规范要求。其中,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应分别适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如下法律政策,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26号;
4.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
4.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4.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8月13日
4.5《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2016年8月13日
4.6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5、 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5.4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5.5《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9月20日
6、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法律规定
6.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财会[2006]3号 2006年2月15日)
6.2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
6.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 证监会计字【2001】15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流程?
股权激励需先定对象、定方式、定来源、定方案。
确定激励对象的核心员工前,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及核心员工,激励方案在公司内部公示,监事及独立董事对公示发表意见,券商发表合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