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科技股票,股市投资有哪些心理误区

2023-09-18 12:36:03 110阅读

中发科技股票,股市投资有哪些心理误区?

巴菲特曾经说过:变得富有的秘诀是储蓄、投资、继续储蓄、继续投资。可见,投资在我们实现财务自由的道路上是多么重要。但是,你知道吗,投资其实是一件反人性的事;我们要想在投资方面有所建树,必须战胜人类天性中的各种谬误,跳出大脑中的思维骗局,做一个真正的理性投资者才行。今天就来介绍三个经典的投资谬误,以及应对它们的方法,助你成为一名真正的理性投资者,早日实现财务自由!

第一、 预测谬误

中发科技股票,股市投资有哪些心理误区

预测,似乎是人类的一种心理需求,一种潜在的天性。我们想要掌握未来,我们讨厌对未来一无所知的感觉;预测也是来自于人们对自我认知的自大。

正因为人类天生具有预知未来的渴望,这恰恰阻碍了投资者的理性决策,预测反而会干扰我们的判断。当我们每天都在想着如何在股市中获利,每天花大量的时间去寻找明天的牛股,预测市场状况时,投资者就会用短期获利的思维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行为,这时候肯定就会在预测的海洋中随波逐流;投资也就会从理性变成投机,投资者就再也看不清楚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因此就会随意以任何价格买进股票,那就很容易亏钱。

例如,谷歌数据显示2010—2011年将会出现双底衰退,这个词也被搜索了1080万次,但最后什么都没有发生。而在2006—2007年基本上没有人提到金融崩溃,但它突然就来了。 所以,为了避免出现预测谬误,最好就是尽可能不要去预测。如果必须要去做预测的话,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不确定性控制在一个相对确定性的范围内。

具体来讲,投资者投资股市,股价和市场走向等相关的预测可以作为参考,但在实际操盘时一定要以投资原则为主导。比如,价值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主要取决于股票估值,上市公司未来的成长性以及经营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则应该遵循,买入时,要意识到可能会被套;卖出时,要留点钱给别人赚的原则。

总之,投资者一定不要被各种漂亮的预言所迷惑。话又说回来,尽管未来不可预测,但有一点还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优秀公司的股票最终会在股价上反映出它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是可预知的。所以,股票投资者要做的,就是选择优秀公司的股票,耐心持有,不被短期的预测所左右。

第二、 长期投资谬误

投资者通常会错误的认为,长期投资就是长期持有某一项资产不变。这种认知是错误的,这样做,通常的结果就是把长期投资变成了长期赌博。在投资市场中,长期投资并不等于长期持有。实际操作中,投资者不考虑企业基本面变化,不考虑宏观经济状况的长期持有是非常危险的。

有人会说,长期投资是“股神”巴菲特的重要投资理念,所以我要学他,长期持有我的股票,即使现在这支股票亏钱,但是迟早有一天一定会翻倍的。可是,你知道吗,如果一只股票跌了20%,必须要涨25%,才刚好回本;如果跌了50%,那就必须涨100%才能回本!这个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你负担的起吗?

确实巴菲特是长期投资者的坚定信奉者,他还因为长期投资,连续43年平均每年得到21.1%的投资收益。但是,很多人其实没有正确理解巴菲特所说的长期投资理念,也因此产生出了许多对长期投资的错误认知。没错,巴菲特确实是鼓励投资人买入股票后长期持有。但是,这样做是有两个前提条件的:第一、这个公司必须是优秀的公司;第二、只有在这些优秀公司继续保持之前的优秀状况时,我们才继续持有他们。也就是说,巴菲特长期持有优秀公司的股票,但有时候他也会适时调整战术,灵活变动,规避风险,以便获得更大的收益。

巴菲特还经常强调,如果自己购买的公司业绩不佳,那么最好卖掉自己全部所持股票,然后把这些资金用来投资更有价值的企业上。当然如果该企业还有很强的竞争优势,管理层值得信赖,你可以继续持有,直到股票涨到你认为不可思议的时候再卖,这期间股价一定有短期波动,但不用担心。

好公司会摆脱困境,股价会回到公司价值的。但你也要密切关注其业务发展和竞争环境,如果其竞争优势逐渐变弱,转而靠降低价格竞争的话,最好停止持有,尽快卖出。

总之,长期持有不等于按股不动。投资者要学会根据市场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可以通过不断重复购买,降低成本,尽量扩大安全边际,灵活的应对市场的动荡,实现财富的增值。当然这样做只是短暂的,因为如果频繁变动,不仅成本会提升,还可能失去很多大好的获利机会。所以,打算长期持有的股票,一定要投资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这样长期持有才能获得更丰厚的回报,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亏损。

第三、 分散投资谬误

分散投资就是尽量把资金投资到不相关的品种上,使资金在市场中的风险最小化,并获得最大回报。通俗的讲,就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普通投资者,买入无数只股票,认为这样能分散风险,提高盈利水平;其实,这是散户长久以来认知上的误区。

首先、以少量的资金买入多只股票,反映出散户的不自信,对所选个股的未来总是没有把握。其次、选择多个篮子不仅分散投资精力,而且无法保证每个篮子的安全性,市场一旦有风吹草动,出现篮子破洞的概率更大。另外,分散购买多只股票,交易成本也会提高。

对此,巴菲特也深有感触,他曾经采纳他的导师本杰明.格雷厄姆的观点,配置上百种的投资组合,以便防止某些企业或股票不获利的可能性发生,分散投资的风险;但是,他在投资实践中发现,这种投资方式常常令他照顾不来,就放弃了。

也就是说,多元化投资不但让自己什么都顾不上,而且也会因为不了解而错误率更大。在巴菲特看来,最为优化的投资策略就是集中投资,他用他几十年的投资经验证明了这点。 首先集中投资,减少持股,降低风险。巴菲特之所以能够在投资领域保持获利的能力,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它的集中投资,把资金投资在最优秀的公司。其实投资越分散,交易费越高,回报反而越小;相反,投资越集中,交易成本越小,回报就越大。

巴菲特也认为,风险和投资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你今天买进可口可乐的股票,明天就卖出,那你的投资风险非常的高;相反,如果把投资的时间延长到几年,那么交易的风险就明显降低了。

总之,精心挑选,集中投资,购买3—5只优质公司的股票,然后耐心长期持有,不要在意短期波动,才是提高投资成功率的法宝,才能不断的让财富增值,早日实现财务自由。

如何看待加班变成常态这一现象?

当你把年轻白领加班是常态。请记住还有一句下联:年轻加班过劳死也是一种了常态。

弱弱的问一句:在生活和生命面前, 请问你认为哪个重要?

这个不是危言耸听。众多事实摆在我们面前:从记者、明星、打工仔、甚至到淘宝店主;接连不断的被报道,年轻人,你要不要警觉一下。不要等死神来临之时, 后悔莫及。。。

生命对我们只有一次, 再得人身难上加难!

20年来,一大批才华横溢的知识分子,都在50岁上下撒手人寰。猝死现象越来越频繁,并且呈现年轻化趋势。那些“过劳死”的名人我们是多么熟悉。有的人不以为然, 他们过了中年, 可是很多还没有过中年。

1、著名民营企业家王均瑶突患直肠癌英年早逝。38岁的他,在去世前不久,还雄心勃勃地准备创办自己的航空公司。熟悉他的人都说,他是累死的!2006年1月21日18点10分,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民因患急性脑血栓抢救无效,在上海浦东仁济医院逝世,享年37岁。“这是继王均瑶之后又一个‘过劳死’的温州企业家。”

2、38岁胡可心的人,如此评价他平时的工作状态:废寝忘食,呕心沥血。

3、年仅39岁的同仁堂掌门张生瑜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还有姚贝娜;还有我身边的一个程序员才25岁。。。。

一定有人就不同意, 不加班怎么赚钱?但是你再挣钱,财产能超过他们吗?他们走的时候带走了他们的财富吗?

那怎么办?如果一定要加班,如果不是为了赚加班费, 可以调整;如果一定要加班, 不要长期或者换个工作环境;又或者早起起来工作比熬夜来的合乎自然规律。

从养生角度, 早起是养命;因为是朝气,呼吸的是阳气;而熬夜是熬命,呼吸的是阴气,阴气呼吸太多就会影响体内的阴阳平衡, 同样, 会让体内排毒最大的肝脏受损。试想,如果一部机器坏了, 这个机器还能运转吗?同样, 人体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和脏器等零部件协调统一的维系我们的生命。你消耗和损坏任何一个都身体就给你同样的惩罚!!!

所以说了这么多的观点好像很可怕,但是生命真的很脆弱。

长期加班对一个人效率影响也在于不健康的时间观念,一旦加班成习惯,你就会把下班时间默认为上班时间,早晨和下午就开始拖了。也正因为这样,个人休息时间会和工作时间混为一谈,陷入亚健康的状态。长期以往身体一定吃不消。所以一定要把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隔离开来,把周末和工作日隔离开来,这是转回健康时间观念的第一步。周末和下班时间合理安排锻炼一下, 放松一下。钱也不是改善生活的唯一标准, 如果你的精神和理念错位了 , 你再有钱也不快乐!当你失去健康的时候, 你有一座金山也高兴不起来!

那怎么办?

首先,不是要调整身体,而是要调整工作。

第二:经常加班有两个原因:一是岗位人手不足,上班时间一个人做不完工作,可以建议上级增加人员。

第三:是自己工作效率低,或是能力不足以胜任工作,本来能够在班上完成的工作加时完成,那就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当日事,班内毕,尽量不加班。

经常加班的结果是,既降低工作效率,又影响身体健康,有百害无一利。如果你是领导,那你要明白经常加班的员工不是好员工!

最后,刚听到一则新闻报道, 一个直播的主播好像是游戏行业的,通宵直播;结果劳累过度也走了, 90后。。。大家可以网上查一下。

好了,就说这些, 希望大家都健康愉快~!早起早睡,健康常伴!

天津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天津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建筑”)不是上市公司。

根据公开信息,中发建筑成立于1999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杨俊伟,注册地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6号A座。中发建筑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的开发与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网页设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等。但中发建筑并未上市,其股票代码为非公开信息。

为什么说任何投资都是掉进了人性的陷阱?

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西奥迪尼,是全球知名的说服术研究权威。在他的畅销书《影响力》中,总结了六大原则:

1)互惠原则。2)权威原则。3)一致性原则。4)稀缺原则。 5)喜欢原则。6)从众原则。

这六点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人极具说服力,而有些人总是容易上当受骗。在实际生活和人际交往中,这些原则也被无数的实践反复证实。

比如不管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以恩报恩的习惯。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记住对自己好的人,不要做忘恩负义的白眼狼。这是互惠原则的体现。

权威原则也是古今中外屡试不爽的说服术之一。我记得十几年前有一个高露洁的牙膏广告,搬出了“全国牙防专家”的权威,反复强调用他们的牙膏,能够消灭口中99%的细菌。后来才知道只要是牙膏,都有这个功效。可见,请几个老教授和资深专家来站台,往往能提高产品的说服力。

另外四个原则,对于提高说服力也都有很强的效果。对此感兴趣的朋友,有空可以去读一下西奥迪尼的原著。

最能影响投资的三大原则

在金融投资中,对投资者的决定行为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值得我们关注思考的是下面这三条:

1)一致性原则。2)稀缺原则。3)从众原则。

在投资中,一致性原则体现在我们对于自己的投资观点的坚持。举例来说,假设你看好茅台,并且买了一些茅台的股票,那么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你会不自觉地去寻找各种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看法。如果茅台涨了,你会庆祝自己选中了一支好股票,到处跟人炫耀自己是股神。如果茅台跌了,你会安慰自己,众人皆醉我独醒,茅台是支被大家忽略的潜力股,现在价格低了,更应该买入。横看竖看,总能找到支持自己买茅台的理由,好始终保持自己投资意见的一致性和正确性。

稀缺原则,指的是我们对于“内幕消息”都非常感兴趣。因为大家都接受这么一个假定:如果是一个只有很少人知道的小道消息(稀缺信息),那么我们很可能可以从中发一笔横财。因此,基于小道消息的投资机会,对大多数人有非常大的吸引力。

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两个我亲身经历的真实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我的一个发小老李。老李是一家国际知名消费品集团的区域经理,每年大约有大几十万的收入。太太在一个事业单位上班,平时比较闲,薪水也不少,属于典型的中产之家,生活过得比较惬意。

但老李一直不甘寂寞,认为自己该成就一番大事业。从2009年左右开始,他就花很多时间研究各种股票,成为了股市中的老司机。刚开始玩得不大,最多一百多万那种。到了2015年,老李的一个多年好友告诉他自己认识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叫他大胆吃进他们公司的股票。老李一开始有些半信半疑,只买了几十万。没想到当年该股票连续来了十几个涨停板。看着自己账户里的余额节节攀升,老李坐不住了,于是加杠杆通过场外融资继续加仓。算上杠杆,其账户中股票市值一度达到1500多万。那一年我们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老李说的话题只有股票。他经常说:“兄弟啊,你早一点听我的,多买点这支股票,早就财务自由啦!”

2016年的一个晚上,老李忽然给我发微信:“兄弟,能不能借我200万?”我吓了一跳,以为碰上了骗子。于是我马上打给他问:“什么情况?”老李:“我快要爆仓了。需要200万补仓。如果不补的话,会被强行平仓,损失惨重!”我告诉他,他的这种投资方法,不符合我的哲学观。看在多年老友的份上,可能最多凑几十万,但200万肯定没有。我建议他回头是岸。后来,老李为了补足保证金,卖了两套房。事后回头看,这两套房也卖亏了。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央企的中层管理人员冯哥。我跟冯哥认识时间不长。冯哥在北京的一个央企工作,每次和冯哥见面,都能听他吹一些皇城根下的流言蜚语。比如哪个部长以前怎么起家的,哪个领导人的家里有什么事。去年(2018年)有一次,我和冯哥一起吃火锅,席间讲起他的炒股经历。冯哥叹口气:“今年比较背,光在一只股票上就损了70多万。”我问冯哥:”你平时不是消息很灵通么?怎么这次栽这么大?“冯哥:”别提了。就是栽在消息上。其实消息是挺准的,公司确实重组了。但是市场环境不好,都在跌。我们买的也没能幸免。“

”消息是准的,但还是亏了“,这话听起来就让人哑然失笑。

这些真实的案例,都告诉我们一个重要道理:稀缺原则,对很多投资者都非常管用。大家热衷于追求小道消息,并期望从中发横财。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都在”稀缺消息“上吃了大亏。

最后讲讲从众原则。

很多时候,我们做出投资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自己做了多少功课和分析,而是看到身边的朋友和亲戚这么做了,也就依葫芦画瓢,人云亦云。

对于很多股民来说,炒股是一种带有社交属性的投资行为。他们去炒股不是因为自己对股票有多少研究,或者能从股市中赚多少钱,而是因为别人也在炒。别人做,我也做,就这么简单。

我们不妨想象一下,单位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或者相识多年的同学好友,告诉你他在茅台上赚了20万,你有什么反应?是不是心痒痒的,也想去买一点?

在一个充满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从众是一种短平快的生存手段。大部分散户股民,让他去对一家上市公司做系统的尽职调查,显然有些勉为其难。无论是专业知识,数据信息,或者专注力,散户都很难胜任投资调查的工作。看到很多人在谈论那只股票,价格在快速上涨,那我也跟进买一点。如果大家都抛售,价格下跌,那我也赶紧出来。赶在别人买进前买,别人抛售前卖,赚的就是中间那一段。

如果一个市场中大部分人都是这样的从众者,那么这个市场的动量惯性就比较强,更容易在上涨时疯涨,烂股票卖黄金价;在下跌时猛跌,好股票都跌到白菜价。A股07年08年和15年16年的过山车行情,恰恰就体现了这样的特点。

我再和大家分享一个最近发生的真实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其中的道理。

几个月前,一位好朋友打电话联系我,让我给他出出主意。他是一家清洁能源公司的高管,年薪百万以上。

事情是这样的。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当时投了一个项目。该项目是一个高科技产业,被很多人看好。国内私募界的大佬,比如红S资本的沈大佬,高L资本的张大佬都投了。董事长对我朋友说,你们几个高管,如果想投的话,也可以让你们参一脚。每个人的最低投资额为20万美元。这个投资机会对外已经关闭了,只对内部的高管成员开放。

朋友问我:“我该不该投?”

我问他:“这个项目大概多少年上市,在哪里上市?”

朋友:“不清楚在哪里上市,据说5年内会上IPO。”

我:“有看过财报么?项目财务状况如何?未来预期?”

朋友:“还没有盈利。财务数据少的可怜,但是目前估值很高,接近50亿人民币。”

我:“那你怎么对这个项目进行估值?”

朋友:“无法估值,主要就是大佬说了算,大佬吃肉我们喝汤。”

我:“投资条款?比如费用,锁定期,GP/LP的权利义务?”

朋友:“费用多少不清楚,资金最少要锁定5年。”

我:“完美条件下,从项目中可以赚到多少钱?最差情况亏多少?”

朋友:“我还真没好好想过。好的情况下可能涨10倍,坏的情况么,血本无归。”

我:“这种投资机会,看起来就像买彩票,你为啥还要去投?20万美元,说多不多,说少不少。”

朋友:“这项目万一真成了,我如果没有投,那不是错过了一笔横财?而且那几个私募界的大佬也都投了,我相信他们的判断。”

这个案例,体现了我在上文中提到的三个原则:

1)一致性原则:董事长在好几年前开始,就看好那个高科技行业。先是买了一些相关的股票,后来嫌不过瘾,撸起袖子自己干。当然,到最后董事长的眼光是否准,这是一个未知数。但是从投资的热情和干劲来看,董事长对于该行业的钟爱是无疑的。

2)稀缺原则:朋友得到的投资机会,是董事长透露的”小道消息“,仅限于高管投资,具有非常高的稀缺性。像这样充满神秘感的投资机会,对很多人有极大的诱惑。

3)从众原则:董事长投了,私募基金的几个大佬都投了,其他高管也投了,在这种氛围下,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从众压力的影响,做出不一定理性的投资决策。

问题在于,我朋友对项目的财务数据一无所知,对那个行业也不甚熟悉,估值和风险评估自然无从谈起。投资的条款和费用一问三不知,支持其投资的主要理由就是“大佬也投了”,以及“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样的“投资”,其实就是闭着眼睛搏一把。运气好,搏中了的话,可能20万变200万(要等到公司上市之后)。但是运气不好,没有搏中的话,可能血本无归。

一致性原则,稀缺原则和从众原则,对我们每个个人投资者,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值得我们好好思考这背后的心理学逻辑,并加以运用。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

罗伯特·西奥迪尼, 《影响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简介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离职补偿金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发放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上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下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征税状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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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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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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