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金融学,银行业务违规事件种类
行为金融学,银行业务违规事件种类?
一、商业受贿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银行业务中的“商业受贿”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以贷受贿、挪用资金(包括贷款)给他人使用接受贿赂、利用拆出拆入资金收受贿赂等。
《刑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国有银行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职务侵占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职务侵占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管故意,采用收贷收息不入账方式侵占贷款本息(含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本息)、监守自盗、私自动用库款、空存实取、侵占长款、侵吞业务或服务性收入、偷支睡眠户存款、现金抽头(从整把或整捆现金中抽出几张占为己有)、虚报费用、采用顶冒名等违法方式将贷款占为己有等。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侵占本单位财物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本单位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挪用资金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挪用资金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发放顶名冒名假名贷款、挪用收储收贷收息资金、截留贷款、偷支单位(个人)存款等。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规定”,涉及《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等。
在商业银行,违法发放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发放顶冒名贷款;向不具备借款资格、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主体发放贷款;未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或银监会监管规定等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和担保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或不经过审查或审批,超越权限擅自发放贷款;向国家明文禁止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产品发放贷款;向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发放贷款;向按国家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等。
《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刑法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按照《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利用办理存储业务或者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采取不入账方式,开具假存单,利用所收受的存款资金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以信用社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作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刑法》第187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大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本罪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对背书不连续(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票载金额(文字与数码记载)不一致、超过实效期限及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对没有财产担保或财产担保不足值的票据予以保证或承兑等。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九、贷款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十、票据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损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人民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本条所指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本罪的犯罪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是票据管理制度,合法票据持有人的财产权和银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国家利益;2、本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票据诈骗活动:(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个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金融票据诈骗,出于非法占有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十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
本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在申请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虚增资产、收入或利润,虚减负债、成本费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的虚假理由;虚构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高利转贷罪
本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行为与决策科学在国内就业前景?
个人感觉挺有就业前景,这个专业调动了计算机技术、运营研究、数学和统计建模的知识,在私营企业和公共组织领域做重要决策时,有关键性的应用。
简单点来说,决策分析就是处理大数据。
它适用于各行各业,包括科学、社会科学、教育、工程、医学、经济学和商业等。
最终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运用数据与各种领域的专家进行合作(例如医学、金融、IT领域等等),高效的从数据中挖掘出有效的信息,为决策、研究提供支撑。
什么是金融体系中的顺周期行为?
顺周期性行为(procyclicality)是指在经济周期中金融变量围绕某一趋势值波动的倾向。因此,顺周期性增强就是意味着波动的幅度增大。第三,这是国家为了,那么不会产生和创造出货币、我国在很早的时候就把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活动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之内,以及经过国家批准的企业债,在这样的局限之下,也就是一种有未来预期的投资,而且也是两个不同概念。
综合上面的情况,大家可以看出金融机构的债券购买,同业运用是如何创造货币的的这个问题,先说一句金融机构购买债券,但是不会产生新的货币。
支付宝收款行为哪些是不正确的?
】个人收款:向非朋友收款,单日收款次数上限为10次。向朋友收款无次数限制,但占用向非朋友收款的次数。无线端向朋友收款限额1万元/笔,向非朋友收款限额2000元/笔。电脑端收款限额2000元/笔。
【2】商户企业收款:商户企业一般通过收款码或交易收款,不限次数。商户收钱码限额根据买卖双方情况由系统评估,请以具体收钱时页面提示为准。
【3】收款总限额:无论是个人、商户还是企业单笔收款超过1万或单月累计收款超过5万,都需要提交身份证补全实名认证信息,否则不能继续收款。
总之,支付宝除了对明面上的收款次数、收款金额、支付方身份作出一定限制,更多的收款风控规则由支付宝内部执行。正常使用收款功能的用户一般不会被风控,若正常使用被风控可向支付宝发起申诉。
人类做的最愚蠢的十件事情都是什么?
1.农业方面:大规模使用杀虫剂和化肥,导致了土地的贫瘠和环境的污染,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2.人文方面:奴隶制度的实行,剥夺了数百万人的自由和尊严,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不公和不平等。
3.精神方面:迫害异教徒、魔女、犹太人等,导致了许多无辜的人的死亡和悲剧。
4.医学方面:18世纪时期,医生们曾使用吸血蜱、放血和汞等方法来治疗疾病,这些方法不仅没有起到治疗作用,反而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导致了许多人的死亡。
5,经济方面: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了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全球经济陷入了长期的衰退和不景气,给全球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难。
6.环境方面:20世纪初期,工业化带来了大量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全球气候的变化和生态系统的崩溃。
7.科技方面:20世纪初期,科学家们在生产和使用氯氟化合物时,没有意识到其对臭氧层的破坏,导致了大量的紫外线进入地球,威胁着全球的生态环境。
8.政治方面:1970年代,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政权推行了极端的共产主义政策,导致了数百万人的死亡和社会的崩溃。
9,经济方面: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推行了放松金融监管的政策,导致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0.农业方面:种植单一作物,如爱尔兰的马铃薯,导致了单一病虫害的流行,引发了严重的饥荒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