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什么是股市的不确定性

2023-09-15 20:39:03 74阅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什么是股市的不确定性?

股市最大的确定性,就是具有不确定性!

这句话看似矛盾,其实不矛盾。我们做投资,就是寻找确定性,提高投资的胜率,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路径,并形成依赖。但这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外部环境在变化,行业在变化,公司自己也在变化,需要在确定性中不断的跟踪市场,发现不确定性,并作好应对之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什么是股市的不确定性

股市最重要的三个确定性:

1.长期与经济同行

一个国家的经济不断发展,股市就会持续上涨。在这个过程中,有时股市会涨太多,有时会跌太多。当涨太多时,追高买入的会承受巨大的损失,比如2007年的6000点,再如2015年的5000点。当跌太多时,逢低买入的又会大发横财,比如1664点,再如2440点。何为高,何为低?可以参考市场长期的平均估值水平来看。

但总的来说,股市一定是与经济同行的,美国经济持续增长了几十年,美股上涨了几十年,以小涨慢涨的方式上行。中国经济增长了几十年,中国股市长期其实也是上涨的,上证指数设立之初为100点,现在到3000点,只不过中国股市是以暴涨暴跌的方式来完成整体的上涨。

因而,这一确定性,给我们提供大波段抄底的机会。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增长,每次下跌到历史估值低点附近的时候,都会出现底部,陷害来上涨的机会。目前A股同样处于估值水平低点,长期来说,股市必然还是上涨的。而对于那些已经走向衰退的国家,其实股市只会越来越低。

2.股价围绕基本面波动

刚刚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说,现在从微观的角度来说看,一只股票的价格,长期一定是围绕公司的价值波动的。中途有些股票会踏上热点大涨,短期上涨五倍,甚至上涨十倍,但是公司基本面没有发生任何改变,炒作完之后依然是一地鸡毛,跌回原点。

而很多公司业绩不断成长,估值不断下降,虽然在某段时间不被市场追捧,但随着业绩不断的增长,最终还是会被市场发现其价值,出现估值修正。这是市场的一个确定性,因而不些逆向投资者,不盲目去跟风追高,选择绩优低估的品种,慢慢买入,耐心等待,最后获得了丰厚的回报。诸如这些年来的贵州茅台、格力电器、伊利股份等公司。

如果公司基本面出现恶货,连年经营不善,那么最终股价只会越来越低,就算中途大盘出现大涨,这些股跟着炒几天,还是会继续进行价值回归,有些公司最后甚至退市。股价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就好比人和狗的关系一样,价值是人,价格是狗。人在遛狗的时候,有时狗会跑在前面,有时会落在后面,但只要人在走动,会发现狗其实一直会在你周围,不会偏离太久。

3.涨跌总是交替发生

这个确定性,是从交易的角度来解释的。股票涨跌,其实是由人来驱动的,如果没有人交易股票,股票价格就不会出现变化。而人是非常情绪化的,当股票大涨时,会自然的产生乐观预期,搜寻一切利好来为自己打气,从而追高买入。而股票在大跌时,则会天然的感到恐惧,到处找利空来给自己割肉的勇气。

这会使得股票的波动,总是在涨和跌之前不断轮动。有些股票虽然会连续上涨多日,但没有一只股票会连续100天收阳线,也没有一只股票会连续100天收阴线。再好的股票,如果短期上涨过度,都会下跌,下跌并非说公司出了问题,而是没有了继续推动上涨的动力。反之亦然。

明白这一确定性,才会让自己参与股市时有一个理性的看法,不要在太过于狂热时追高,也不要在非常悲观的时候割肉。要明白盛极而衰和否极泰来的自然法则。

那么股市的不确定性又在哪里呢?其实正好对应在不确定性中,因为事物总是在对立与统一中相互影响发展的。

与经济同行的不确定性,在于宏观经济总会出现难以预计的“黑天鹅”“灰犀牛”等风险,比如说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突然就发生了,这就是宏观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在这种不确定风险突然发生时,最好的方法就是暂时回避。等待连续大跌,估值已经达到历史低点时,出现确定性机会,则可以在别人恐惧中入场。

围绕基本面波动的不确定性,当我们研究透一只股票后,觉得这家公司经营稳定、业绩良好、估值偏低,就会大胆的持有,就算股票没涨也有信心。但突然你会发现,一只绩优股突然业绩大幅下滑,并且不断恶化。又或者一家白马股突然爆出财务造假,这些都是普通投资者无法提前预知的,出现这些情况只能去尊重事实,而不是自我安慰强行找利好支持自己。

涨跌循环的不确定性,有些股票连续大涨一段时间了,我们认为风险已经很大,果断卖出,但卖出后发现这只股票还在继续涨,又涨了不少。同理,大跌一段时间后,估值很低了,机会很明显,但买入后还是继续下跌。这就是涨跌循环的不确定性,没有人可以完全精准的卖在最高点和买在最低点,应对这一确定性的最好原则就是审视自己的买卖逻辑,只要没有发生改变,就不予理会即可。

综上所述,股市里面永远充满着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而最大的确定性就是不确定性。要在股市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重要的就是依循确定性去投资,尽可能提高自己投资的成功率,同时需要动态的审视每一个不确定性,做好应对之策。

发回重审的案件会怎样判决?

法律解析:

发回重审是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而采取的一种裁判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1,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就非常详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问题解答:

一,发回重审案件,审判结果如何?

根据该问题的描述显示,二审法院是以“部分事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那么原审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的时候,会要求当事人对证据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果确有必要法院也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收集相关证据。

也就是说,在重审过程中,能够补充证据的,就在补充证据后维持原判决。如果无法补充或完善证据的,就对证据不足部分的诉讼争议予以改判。

二,法院重审案件需要多长时间?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也就是说,案件会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计算时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说的直白些,发回重审只是一种司法程序,当事人不要认为案件只要发回重审,就一定会改判。在实践中,很多案件在经过原审法院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决。

应对办法:

如果案件在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决,或者在改判后导致对方当事人不服,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对重审判决不服的,依然有权提出上诉。但是,凡是经过重审后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只能作出裁判,而不能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什么叫做股票内幕交易?

研究显示,A股上市公司的高管,在公司内部会议后半年内的投资回报,比同期的股市指数好上19%。他们是怎么做到的?这样的操作,算不算内幕交易?普通A股散户,可以从中学到点什么,提高自己的投资回报?

基于这些问题,本人和美国圣地亚哥大学的副教授朱鹏程先生,进行了一次有趣的对话。

朱教授拥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本科学位、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朱教授的研究重点是并购,高管和企业战略以及中国的金融市场等。 下面是我们的谈话纪要。

伍治坚:在您和其他作者合作的研究论文, Inside the black box of private in-house meetings中,你们研究了上市公司的内部会议。可否为我们的听众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内部会议:它一般由哪些人参加?开会的频率有多高?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外部股东能否参加?

朱鹏程:这些内部会议一般由外部人员向上市公司申请发起,经过上市公司的批准和协调,在公司的总部或某些公司运营场所接待外部人员的访问,所以在业内一般也称作“实地调研或特定对象调研”。该调研并不对接受访问的人员以外的个体和公众开放,所以有一定的私密性。在调研和会面期间,上市公司会回答外部人员关于公司的一些询问或对已公开的信息做一些相应解释。当然其中也有部分会议是由上市公司主导发起,给予外部人员一个信息沟通的渠道,从而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大多数外部参加人员都来自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分析师,公募或私募基金分析员或基金经理,少数情况也有个人投资者或媒体参与。外部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参加的比例很高,比如说有一半的会议有公募基金的身影。根据我们的统计,在2012年到2016的样本期内,平均一家上市公司一年会接待4-7次的调研会议。

伍治坚:在论文中您提到,2012年开始,深交所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开完内部会议后的两天内,公布会议纪要。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主要想达到什么目的?

朱鹏程:2012年以前,深交所其实已经要求其上市公司在年报里披露调研会议的一些信息。但2012年7月,深交所再次提高了该项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在开完会议两天内公布会议纪要。根据我们看到深交所发布的文件,其中提到该披露要求的提出,是为了针对在会某些会议中出现的一些不合规的信息披露行为和某些公司发生的违法内幕交易而出台的更加严厉的信息披露规定。

其主要的目的还是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公平性,确保在调研会议中不出现重大信息泄,杜绝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的行为,降低内幕消息传播和交易的机会和风险,从而更好的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公正和公平的秩序。

伍治坚:交易所要求,在开完会后的2天内,公布会议纪要。这是否意味着,参加会议的那些公司高管、基金经理和证券分析师,比其他A股散户股民有2天的时间优势?

朱鹏程:那是肯定的。哪怕只有两天,他们也还是有绝对的时间优势。在2012年7月以后,信息时间优势比之前少了一些,因为之前的时间延迟更长,只在公司年报中披露。所以2012年深交所推出的规定,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但是信息优势还是依然存在。

伍治坚:您的研究发现,在内部会议开会的前后3天,以及会议纪要公布后的前后三天,公司股票有显著的价格波动。可否为听众朋友们简单解读一下这个研究发现?

朱鹏程:其实我们并不是第一个发现在调研会议期间有显著股价波动或成交量明显放大的研究。其他学者在较早的样本期也发现了同样的结果。我们和其他学者都认为该现象表明调研会议传递了对投资者或分析师有用的信息,指导了投资者或分析师重新认识该公司的股票价值,并影响了其投资决策,通过买卖该股票影响了股价,最终将该有用信息反映在了股票价格里。这是金融市场信息有效性的最基本表现。

当然,要将该现象归咎为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重大消息泄露还是很难的。因为重大消息本身的界定就比较模糊,而且对于不同的投资者认定消息的重大性也有不同的解释和看法。学界有种理论叫”马赛克信息理论“。简单的说,某些投资者可以通过调研会议,收集一些在公众投资者来看不具有重要性的或新的信息,但该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以往的投资经验,或结合他收集的其他一些信息,拼凑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信息,这样的信息收集过程是完全合法的,也是促进证券市场更加有效的一个很好地途径。

伍治坚: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司内部高管交易自己公司股票的规定是什么?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么,还是有一些限制和披露要求?

朱鹏程:中国证监会和美国证监会一样,对高管交易有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高管在增持或减持自己公司股票时,需要事先披露该交易计划,在具体交易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要将具体的交易数量,价格,金额等信息披露给公众投资者。同时,在某些信息披露敏感期,比如季报,年报,或重大重组事件的窗口期,高管不得参与交易自己公司的股票,以防内幕交易的发生。同时,高管不得参与自己公司股票的短线交易。公司高管在6个月内买入或卖出自己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视为违法。

伍治坚:您的研究发现,公司高管在公司公布坏消息前,选择卖出更多的股票。在公司公布好消息前,买入更多的股票。这种行为属于违法么?还是灰色地带?

朱鹏程:就像我前面提到的,调研会议本身所传递的信息,是否能轻易地被认定为内幕消息泄露,在法律的执法层面,还是很难的判定的。高管也可以通过其获取的马赛克信息来提高他的交易精准度,这是完全合规合法的。在现今的高管交易法规中,也没有限制高管在调研窗口期交易其公司股票。

但是,就我们的大样本数据来看,高管在调研窗口期的交易,绝对不是个例,其交易的精准度和盈利规模,也很难完全用马赛克信息理论来解释。所以,我觉得说这是个灰色地带比较合适。我们认为随着信息的越来越透明,监管执法的力度越来越大,违法成本不断增加,以及公司治理质量的逐步提高,希望这样的灰色地带会变得越来越小。

伍治坚:您的研究显示,上市公司的内部高管,在内部会议前后40天的时段内,通过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获利87亿美元。内部高管在内部会议后半年内的投资回报,比同期的股市指数好上19%。可否为听众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这87亿美元是怎么算出来的?这个研究发现意味着什么?

朱鹏程:准确的说,这87亿美元应该是深交所上市公司高管的套现数量,而不是纯利。计算很简单,我们就观察在每个调研会议的前后40天的窗口期内,有没有该公司高管的套现行为,有的话,我们把套现的股票数量乘以相应的股票价格得到套现金额。然后我们把我们样本期中所有的会议窗口期内的套现金额加总,得到了87亿美元这个数值。

怎样解释这个数值?我们看一下在2012年7月到2014年12月,我们的样本期内,所有深交所上市公司的高管,一共集体套现了170亿美金。也就是所,超过了50%的高管套现是在调研会议的窗口期完成的。说明高管也认为调研会议是个交易的好时机,所以出现扎堆套现的现象。

同时,更有趣的是,如果我们关注高管在调研会议窗口期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的话,我们发现他们买入的时机非常好,一般在买入后,股票都会上涨,在半年内回报率超出市场19%,更有趣的是,根据会议纪要中披露出来的参会高管的姓名,我们发现参会高管他们的买入股票的回报率比没有参会的高管的还要高1-2个百分点。

我们觉得通过我们的这个研究,打开了原本无法让市场投资人和监管层看到的围绕着调研会议发生的内部人交易的一个黑箱子。让我们更加了解到,调研会议本身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可以进一步引起市场参与者的关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注意。上市公司本身也可以提高相应的内控和公司治理规定,减少触犯内幕交易的风险。

伍治坚:如果我们把中国股市和美国股市做一个对比,在美国股市中,类似于这样的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普遍么?美国证监会是怎么应对这样的行为的?

朱鹏程:在有限的关于美国市场的研究中,我们知道调研会议在美国也广泛存在。但是因为美国证监会没有对上市公司要求披露调研会议,所以研究者无法使用大样本的实证研究来观测会议期间高管交易的行为,相关研究在美国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中国和美国立法和文化的环境有很大区别,我们在将我们的研究结果引申到美国市场的做法持谨慎的态度。比如,美国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其违法成本,以及市场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和中国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我们也觉得人性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普遍性的,中国的研究对美国的立法者和投资人也可以有一些借鉴作用。

伍治坚:如果我是一个A股的散户小股民,那么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我是不是应该积极申请参加这样的上市公司内部会议,然后基于会议透露的信息做及时的买卖交易?

朱鹏程:我们觉得,A股的散户小股民能够直接参与到这些内部会议的机会还是很有限的。但是,通过深交所一系列的披露规定,让中小股民可以更快地了解到这些会议的存在,参与人的情况以及会议的一些基本内容,这本身就是对中小股民获取信息权利和相关利益的一种保护。中小股民应该积极运用这些更加透明的信息,进一步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更有效的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及时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给相关执法部门,给自己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投资环境。

伍治坚:从监管层角度来讲,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内部高管从内部交易中获利,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股市变得更加公平一些?

朱鹏程:我们在发表该论文后,还在进行一系列的后续研究。研究包括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市场的影响,上市公司披露行为和参与会议的外部投资者行为变化的考察,以及对会议窗口期中发生的内部交易有何有效的对策等等。我们的一些研究结果,可能会对监管层有一些更深层次的思考。监管本身很重要,但监管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成本和结果。上市公司和会议参与人员会因为监管而调整信息沟通的行为,以应对新的披露要求。

要让市场公平,我们觉得还要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能力的建设上着手,加强公司自查和自律,同时要提高执法力度和违法成本。提高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制手段和违法行为做斗争。同时也要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里面,减少投机期望和行为。

伍治坚:由于时间有限,我们今天的谈话就到此为止。在节目最后,您还有什么建议或者想法和我们的听众朋友们分享?

朱鹏程:感谢伍先生和节目听众对我们研究的关注。希望听到更多对我们研究的问题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打开调研会议这个很有趣的黑箱子。

参考资料:

伍治坚证据主义顶尖商学院教授面对面~朱鹏程(圣迭戈大学):A股中有内幕交易么?

Robert M. Bowen, Shantanu Dutta, Songlian Tang, Pengcheng Zhu, Inside the “black box” of private in-house meetings,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June 2018

什么是战略伙伴关系?

战略伙伴关系(strategic partnerships):是一种基于高度信任,伙伴成员间共享竞争优势和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协同发展关系,它能对外界产生独立和重大的影响,并为合作各方带来深远的意义。在这种关系中,合作组织的双方会用足够的投资来提高双方的收益率,“以实际行动而非空话”获得彼此的高度信任,常常冒着风险去做大蛋糕,使他们的伙伴关系比其他公司更具战略优势。

最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出现在日本。20世纪70~80年代日本企业的崛起引起了美国学者的关注,他们通过观察发现,日本企业与其供应商在产品研发上的紧密合作关系或者说特殊的合同关系,是日本企业超越美国企业的关键因素。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许多国家或企业,都根据自身利益及其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努力寻求与其他国家或企业结成某种战略伙伴关系,谋求在更多方面的合作和发展。

战略伙伴关系是为了发现和开发合作机会而建立起来的。近年来,也得到许多中国企业的重视并积极寻求合适的战略伙伴,如京东商城与全国最大的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埃森哲、山东浪潮集团与美国微软公司、中国电力与埃森哲等都签署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但协议只是双方合作的开始,真正的战略伙伴关系需要双方积极行动、相互支持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如可口可乐与麦当劳、奥运会的关系是一种远远超越了买卖关系的战略伙伴关系,见案例2.1.

可口可乐与麦当劳、奥运会的战略伙伴关系

麦当劳与可口可乐的合作至今已有52年的历史。由于可口可乐公司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销售网络,销售可口可乐的国家比有麦当劳的国家多两倍,所以搭乘可口可乐公司的“快车”,麦当劳也迅速向世界各国迸发。

但可口可乐和麦当劳的结盟完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据可口可乐公司原董事长艾弗斯特说,他们靠的只是“一种共识和相互信任”。当有人问可口可乐公司收入的多大比例来自与其他公司的结盟时,公司董事长响亮地答道:“100%”。他解释说,这个饮料巨头赚的每一块钱都来自某种形式的经营伙伴,如灌装厂、分销商等。

可口可乐与奥运会的战略伙伴关系时间更长。2005年,离北京奥运会举行不到三年,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先生和可口可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聂奕德先生共同宣布,可口可乐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全球合作伙伴协议将再续12年,由2009年延续至2020年。这样,可口可乐与奥运会持续合作时间史无前例地达到92年。

大部分销售人员与客户同时保持一次性交易与购销关系。只要客户一次性购买之后所有事情进展顺利,就会形成购销关系,行为比较忠诚。还有一些客户会变成朋友,但只有极少客户会发展到战略伙伴关系。当然,每一种客户类型都有缺点。市场关系尽管无法使公司形成战略优势,但关系双方可以保持更大灵活性与选择权。战略伙伴关系可以形成双赢与长期合作的局面,但要求双方都忠诚于对方,合作的灵活性有所降低。

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是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三者有一定的关联性,同时又是独立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转变,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有限公司时,应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同样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便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的债务也没有偿还的义务,当然存在违规行为除外。股东的股权不可以随意转让,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转让,但向外转让须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公司可以不向外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当一人有限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一一般适用于创业初期的投资者,经营和投资规模相对较小。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出资设立的。公司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东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同样不需要承担股份之外的债务责任,最差也就是投资失败,股份收不回来。

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法人治理结构相对规范,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数均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须向股东公开,便于股东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融资,融资范围更加宽泛,融资能力更强。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规范,需要设立独立董事。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更加透明,也就是需要在会计年度内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诉讼等相关信息。

比如,老张出资70万元、老李出资30万元共同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电子产品。老张和老李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做的很好,企业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净资产总额达到6000万元。老张和老李商议将企业做大,便出资5000万元发起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每股1元,老张3500万股,老李1500万元。为公司上市做准备。三年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为了上市公司。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是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和经营规模。当然也有例外,如华为。应该说,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未必是上市公司。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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