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股份,中华车险和中华联合是一家吗
中华股份,中华车险和中华联合是一家吗?
是一家保险,只是叫法不一样。中华联合是中国第二家股份制保险。中华保险全称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他们是一家,该保险公司成立于1986年7月,2002年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冠名中华,中华联合保险经营车险,财险保险,意外险,健康险,责任保险,寿险等等。
中华宝业是什么公司?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74 年,前身为“绍兴县杨汛桥人民公社修建服务队”,于2003 年6 月30 日成为第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综合类民营建筑企业(02355.HK),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拥有国家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筑工程与住宅产业化研究院。如今,宝业已经不是宝业的宝业,而是世界上持有宝业股票的股民的宝业,高盛、老虎基金、汇丰证券、JP 摩根、惠理、西京投资、大和房屋等著名国际资本和实业投资商先后成为宝业的股东和合作伙伴;连续多年位列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国所有企业集团纳税500 强。
公司主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百年低碳工业化住宅的研究与制造)三大业务,并有投资酒店、高尔夫、旅游等产业,通过整合安徽拖拉机厂、湖北省建总所属十二家企业,成功布局了江浙沪、安徽、湖北三大区域市场。近十余年来,公司专注于节能环保的住宅产业化事业,自主研发了三种体系多种规格的百年低碳工业化住宅,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市场,率先实践了哥本哈根会议提倡的低碳经济理念。
展望未来,公司将继续围绕“企业、市场、社会”的企业文化核心,为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产业,使住宅产业化真正成为汽车、家电之后又一个新型先进制造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华牙膏国内占比例多少股份?
中华牙膏是美国控股的,国内占百分之三十五。
中华保险车险好吗?
中华保险始建于1986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二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也是全国首家以“中华”冠名的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建议结合需求情况以及驾驶技术,综合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价格、理赔态度、服务网点等。
中华联合汽车保险官方网站推出车险网上投保业务,网上投保的方式非常便捷,只需填上车主的车辆品牌型号和车价,以及要保的险种,点击估价,如果满意,3分钟即可完成。
在网上投保以后,查询起来也十分简单。以中国中华联合汽车保险为例,若想了解自己车险的承保、理赔信息,登录网站便可以掌握车辆理赔进度。而且,注册用户后,便可以进入“我的保险箱”选择“车险承保理赔查询”功能,输入被保险人姓名、车牌号码、保单号码3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理赔信息”,便可查询该保单所有赔案的出险日期、出险地点、报案人、驾驶员、出险次数、出险原因、赔案进展、赔付总额等信息。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由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其前身是由国家财政部、农业部专项拨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成立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于1986年7月15日,是我国第二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2002年9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为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保险公司。
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大家好,我是股权一号。
公司两个股东,协议各持股50%,这个股权结构不合理,没有控股股东,容易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这是一定要规避的股权设计。该公司现在已无法再经营下去,即是佐证。
协议投资240万,各方为120万,各方出资约定如已到期,先将剩余资金共40万出资到位。如一方已逾出资期限,另一方股东有权要求其足额出资,还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解决方案,有几种供交流:
一、B通过增资扩股取得控制权
既然A方实力有限,不愿增资,B方资金雄厚,如果看好项目想继续经营,建议B单独继续增资,稀释A股权后,使B达到控股地位,保障对公司的控制权,加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堵住现存经营漏洞。
二、股东B购买股东A的股权
在A想退股的情况下,B要想开些,强扭的瓜不甜,非要捆绑在一起,对公司也不利,为何不收购A的股权呢。
至于收购的价格,双方可以谈啊,不再赘述。
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时,如果B执意不肯收购A的股权,A是否可以尝试寻找第三方购买其股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等规定,书面通知B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确定是否同意转让?
看好了,《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公司总共才两个股东,“其他股东”就是B一个人,“过半数”如何达到啊,想转让也不容易。
这再次告诉我们,两个股东按50%:50%划分股权,没有特殊情形,千万不要这样设计,有时候可能会留下无法解决的僵局,需要引起更多创业者的高度重视。
三、A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如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再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后一招,A可尝试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但解散公司也不是那么容易,还需要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条件,比如,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或者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的情形。
毕竟,这不是最好的方案,只是下下策。
总体而言,股东A 想退,B增资扩股也不是最好方法,毕竟A还是公司股东;既然股东B想继续经营,还是希望B能够购买A的股权,重新规划,弥补漏洞,把公司做得更好。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若有更好的方案,大家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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