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如何提高行内资金监管率
资金管理制度,如何提高行内资金监管率?
提高行内资金监管率需要落实以下措施: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做好复核审核、审批流程,促进全员监管。
2.加大技术投入: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网络支付等,提高监管效率,在关键环节设置必要的控制点,进行流程以及信息追溯。
3.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责任制,对违规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及时进行惩罚,倒逼各职能部门认真、严格履行职责。
4.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员工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资金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5.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完成资金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隐患导致风险的产生。
这些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提高行内资金监管率,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业务效率。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资金筹集与调度:负责项目的资金筹集工作,包括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外融资等,同时根据项目进度和需要,合理调度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资金使用与监控: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比例进行使用,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对于重大资金支出,需进行审批和备案。
4. 资金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资金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
5. 资金核算与审计: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编制资金报表,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6. 资金信息披露: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相关各方披露资金信息,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7. 资金管理团队建设与培训: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团队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资金管理能力和素质。
综上所述,项目资金管理职责涵盖了资金筹集、使用、监控、风险管理、核算、审计和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资金监管流程及注意事项?
1、资金监管,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2、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3、买卖双方网上签约,签约的同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银行和存取款账户;
4、买方依据资金监管协议将交易自有资金存入专用账户,足额后由系统自动提示可以办理过户;
5、买卖双方共同到房管办事大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6、房屋过户登记办结后,银行依据系统电子指令将资金划入卖方账户。
资金监管流程有哪些
二、资金监管有哪些注意事项
1、需要提供买卖双方本人的银行账户;
2、有监管机构规定可以使用已有托管银行的账户,无需开设新账户,但必须是本地账户且有个人转账功能;
3、如果是贷款购房,选择同一家托管银行并开设个人结算账户;
4、通过贷款购房的,贷款银行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贷款划到资金监管账户,买方成功变更产权后再划到卖方账户;
5、买卖双方要保管好相关单据和密码,不要泄露给他人。
2011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项目资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1、业主单位应向当地发改委申请立项,发改委根据企业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如果该项目可行,发改委将给该企业发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代建设项目批文),企业取得该批文后,同时还要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就可以施工了。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国土、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意见;中外合资项目必须要有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重大项目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
3、投资计划申报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以此为依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好其它建设条件,特别是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要有相关银行的证明)后,即可申报年度建设计划。
4、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原则: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审批项目和编制年度计划;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禁以权谋私,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正在审查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向外泄露结果;对能办不办、拖办的,要给予严肃批评。